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

南通威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财保17号
申请人:南通威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939462043,住所地南通市城山路78号金和大厦B601B室。
法定代表人:袁志标。
被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0131539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贵都大厦1幢3C6C7室。
法定代表人:张心。
原告南通威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威特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被告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新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 俊
书 记 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