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5874号
原告南京和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和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和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称被告庭前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南京和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和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4元,减半收取2532元,由原告南京和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旭琳
书记员 陈志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