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3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1209、1210室。
法定代表人:张心,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明,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交汇处延农综合大楼14楼CYY-206房。
法定代表人:岳劲松,系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波,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黎 藜
审判员 符建华
审判员 曾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玉婷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