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3871号
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1209、1210室。
法定代表人:张心,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交汇处延农综合大瓦楼14楼CYY-206房。
法定代表人:岳劲松,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25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5700000元,保单号为:1107900390153117265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被保险人(本案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节能先导城市节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正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晓倩
书 记 员 陈游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