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4666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贵都大厦1幢3C6C7室。
法定代表人:张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丁,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东诠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726号3幢新华大厦1211-2室。
法定代表人:陈孟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想,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东诠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锐美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东诠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1)京0106民初46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存款
2150000元。2021年7月16日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本院出具(2021)京0106民初4666号民事调解书。现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调解书中的支付义务,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晓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