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

苏州东诠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锐美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4666号
申请人:苏州东诠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726号3幢新华大厦1211-2室。
法定代表人:陈孟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想,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贵都大厦1幢3C6C7室。
法定代表人:张心,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东诠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锐美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东诠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东诠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存款2
150 000元(账号:×××,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东诠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齐婵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津楠
书  记  员   孙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