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常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5155号之一
原告: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30702987M,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北港街道星港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陆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含琪,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娴,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常庆**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8324797H,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2650号。
法定代表人:张希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先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帅,该公司员工。
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常庆**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春美
人民陪审员  欧鹏云
人民陪审员  俞倜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峥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