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雪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5197号
原告: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陆刚,该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柯,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雪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孟河镇固村巷村委南巷村**
法定代表人:李怡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雪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为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