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苏0404民督181号
申请人:***,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非诉委托代理人:高慧、方安怡,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78-1号9362号。
法定代表人:朴鲜日。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9年2月两被申请人经营发生困难,经协商于同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待遇13259.69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0820.12元,共计44079.81元。现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等共计44079.81元。
本案诉讼中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工资等共计44079.81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元,由被告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