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字6006号
原告: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马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星光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星光道路照明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及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具体明确信息,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