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11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市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青海湖路**号江苏银行**楼。
法定代表人:单成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幸福中路**侧黄运路**侧铂金城市公寓**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丰程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蔡集镇**首
法定代表人:张金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安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幸福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苏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戚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金良,男,汉族,1970年7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王咏萍,女,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市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贸易有限公司、**市安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丰程渡实业有限公司、张金良、王咏萍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3)宿中商初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以及申报财产令,并将江苏**贸易有限公司、**市安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丰程渡实业有限公司、张金良、王咏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宿房权证开发字第××号土地,被执行人王咏萍名下位于**市宿城区铂金城市公寓A2408号房产,本院均已查封,但都为轮候查封,暂时不能处置,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苏**贸易有限公司、**市安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丰程渡实业有限公司、张金良、王咏萍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4193648.75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3)宿中商初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剩余债权。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长 路景兰
执行员 苏 丹
执行员 刘 奔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