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5)宿中执字第00219号
申请人**市宿城区民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华立重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市宿城区民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华立重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876.1777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追回的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已执行到位。扣除本案的执行费用后71220元后,余款742.8780万元已拨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其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市宿城区民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3)宿中商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长 朱千里
审判员 魏良军
审判员 翟新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