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恢1529号
申请执行人:**,张艳玲,孙召录,许运南,房丽华。
被执行人: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艳玲,孙召录,许运南,房丽华与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9月14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宿证经内字第337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