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81民初667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仪征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工农北路**。
负责人金岳军,总经理。
被告仪征恒邦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仪征市西元北路**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通市如东经济开发***西路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并一次性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