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92民初373号
申请人:***,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谈雪峰,男,1976年11月22日,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常州市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说武进区横山桥镇华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22495067。
法定代表人:谈雪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谈雪峰、常州市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谈雪峰、常州市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其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谈雪峰、常州市环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葛 峰
人民陪审员 沈中才
人民陪审员 俞阿兴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