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靖江市天隆增稠材料厂与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1012执1974号

靖江市天隆增稠材料厂、江苏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天隆增稠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61491.5元(15920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2288.5转为本院执行费)。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前)通过网上电子汇款的方式给付了申请人本案执行款23614元。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天隆增稠材料厂向本院申请,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为此,本院(2019)苏1012民初96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2020)苏1012执1974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