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4857号之一
原告:淄博厚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南鲁山镇璞邱三村。
法定代表人:陈传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雪琴,江苏同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国瑞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东创科技园6幢E号楼105、205、206室。
法定代表人:范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平。
原告淄博厚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国瑞地产有限公司、江苏省金鑫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淄博厚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厚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厚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淄博厚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娇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