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81执34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3228458X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BDWXK2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681诉前调确51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5300.1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祥生云镜地下室共37处(详见查封清单),因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现在破产审查阶段,暂时无法处置。截至2024年4月25日,本案未执行到相应执行款项。鉴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81执343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