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471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伟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松,男,扬州市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富力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莲花路地铁二号线(油坊桥天迈A2幢四层)。
本院执行扬州市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富力城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02民初10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受偿1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02执471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查宣东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殷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