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12执1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涵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许晨,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晨、高修才、**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12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6月29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12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