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逸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信诚担保有限公司与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逸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恢4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沈党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孔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州市逸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顾怀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逸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12执恢42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应都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