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77江苏旭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2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旭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环城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扬子中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旭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82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624103.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4.5元,另应承担执行费488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182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丁书云
审判员林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姚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