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573江苏旭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何淼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182民初4573号
原告:江苏旭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环城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云,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淼,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彩忠,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旭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集团)与被告何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阳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云,被告何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彩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阳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及2018年5月15日签订的《委托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6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将原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升级为壹级资质,原告应分三个阶段共计支付被告100万元顾问费及5万元工作费用,如被告不能在2017年11月12日前完成原告资质升级,则退还原告全部已付款项。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第一阶段顾问费60万元及工作费5万元,但被告未能完成第二、第三阶段工作目标。2018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一份,原告同意对被告未完成工作目标的期限延长,被告如能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委托事项,则原告再行向被告支付报酬50万元,如被告不能按期完成,则需赔偿原告50万元并退还全部已收款项。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完成委托事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上述合同、返还已收款项并赔偿相应损失。
何淼辩称:1.我不同意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因为委托事项正在进行中,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是因为原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委托服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及政府相关部门需要由原告提供的资料。2.我们不同意退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相关费用65万元,因为委托事项仍然在办理过程中,被告为此支付了一系列的相关费用,其中5万元是用于向有关部门提供办理委托事项资料产生的费用。3.我们不同意支付由此而产生的利息。4.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而且违约金的金额过高,没有按照委托协议履行的责任不在被告方而在原告方,原告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造成资质升级的失败,后住建部要求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原告未能提供,导致升级仍在进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服务协议》、《委托补充协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资质查询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旭阳集团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17年6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何淼(乙方)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第二条委托代理事项: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专项咨询顾问,为甲方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方面提供原总承包贰级升级为总承包壹级的中国顾问服务。第四条甲方(委托方)义务:甲方应就上述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壹佰万元人民币的顾问费,在本委托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陆拾万元人民币;在甲方取得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二十万人民币;甲方正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二十万元人民币。第六条工作费用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工作费用,包括差旅费、餐饮费、住宿费、查询费等不包含在第四条费用中,甲方支付乙方五个月费用伍万元整。第七条其他规定:(8)乙方如果在五个月内不能完成升级,则在2017年11月底退还甲方全部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告支付60万元,于2017年8月29日向被告支付5万元。
2018年5月15日,原告旭阳集团(委托人)与被告何淼(受托人)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一份,协议载明:为充分利用好受托人的现有的顺手资源和自信能力,促进受托人快速便捷高效及时圆满地承办好委托人“原总承包贰级升级为总承包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受托人确定在2018年6月中旬,把委托人的“原总承包贰级升级为总承包壹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涉及申报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全部准备完善好后,送入住建部登记备案,等待批复。2.受托人保证在2018年9月30日前,受托人能够完整拿到委托人的“原总承包贰级升级为总承包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3.委托人在2018年9月30日前拿到已升级的总承包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在原来协议确定给予受托人总报酬壹佰万元人民币全部兑现的基础上,再增加伍拾万人民币给受托人。4.如果在2018年9月30日前,受托人没有兑现给委托人已升级的总承包壹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受托人自愿不需要委托人任何报酬和必要费用。受托人自愿退还已经从委托人处领取到的所有款项,并放弃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尚未兑现的款项。受托人还愿意承担因耽搁委托人时间而自愿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受托人充分了解了委托人的需求,并确信自己完全能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合情地满足委托人的需求。
另查明,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被告未能拿到已升级的总承包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和善良风俗(社会公共道德,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结合到本案看,因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原告想让现有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升级为壹级资质,依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本可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在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据此,只要原告符合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领取条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70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全部的审查公示工作。但是,原告却寄希望于走“捷径”,交付被告65万元,并承诺事成后再支付100万元,意图通过被告在北京“现有的顺手资源和自信能力”,采取请托的方式来达到目的。被告明知原告的请托是不正之风,且违背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却仍然接受请托,利用原告给付的款项用于协调、联络住建部相关部门,还与原告签订协议,立下“没有兑现……委托人自愿退还已经从委托人处领取到的所有款项,并自愿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伍拾万元”之类的约定。显然,原、被告行为已经扰乱了政府公权力的正常行使,妨碍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建立,也违背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如果判决被告返还相关的请托费用,认可原告的请托行为,与公序良俗相悖,同时也不利于构建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和《委托补充协议》均无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旭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74元,由原告江苏旭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志敏
人民陪审员  孙 伟
人民陪审员  蔡 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 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