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939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告:***,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告:江苏旭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环城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郭道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旭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