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永鑫拆房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拆房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上码头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22民初2922号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对原告**与被告*****拆房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枞阳县上码头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枞阳县城区防洪安保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皖0722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皖0722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倒数第3行拆除15万平方米补正为拆除1.5万平方米;第6页第1行拆除42.4657万平方米补正为拆除4.24675万平方米。

审 判 长  吴小安

审 判 员  姚朴素

人民陪审员  翟枞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鲍忠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第一款(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