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5647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胜然,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世峰斯泰迪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组团1地块第S3幢办公A单元18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84858632B。
法定代表人:柳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陵园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31685564。
法定代表人:董善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清,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武汉世峰斯泰迪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1.50元,鉴定费2280元,合计40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焱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