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1民初663号
原告: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下胡地亚于孜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新疆特克斯县。
被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陵园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5日立案。原告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40元,由原告伊犁山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公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