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民初90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31685564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陵园大道4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