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世峰斯泰迪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5927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世峰斯泰迪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组团I地块第S3幢办公A**18层2号房,现经营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陵园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原告***与被告武汉世峰斯泰迪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峰公司)、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世峰公司、海通公司、***赔偿我各项损失合计2,248,449.51元(人民币,下同){医疗费49,498.65元(803,533.81元-被告已垫付754,035.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0元(50元/天×324天)、营养费16,200元(50元/天×324天)、误工费36,617元(61,591元/年÷365天×217天)、护理费712,096元(44,506元/年÷365天×217天+44,506元/年×20年×0.8)、伤残赔偿金1,333,968.36元[伤残赔偿金881,863.20元(40,278元/年×20年×0.93)+被扶养人生活费452,105.16元(28,506元/年×14年+28,506元/年×2年×2×0.93÷2)]、护理用品费50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495元、病历复印费128.5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2,280元、后续治疗费据实主张};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世峰公司、海通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海通公司为新洲区小***恒大悦府项目总承包方,海通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塔吊、升降机等事项分包给世峰公司。2021年3月23日,我经人介绍,前往新洲区小***恒大悦府建筑工地从事塔吊安装工作,并约定按照每天5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2021年3月26日上午7时左右,我正常施工,因海通公司未按要求提供380V电源,并坚持要求利用大功率发电机进行安装,导致发电机电压不稳,塔吊套架经液压正在往顶部推送上升中突然坠落,致使我身体受损。我于事故发生当日被工友送往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阳逻院区住院治疗,经住院检查,我被诊断为神经源性休克,颈髓骨折、开放性胫腓骨干骨折等。2021年3月28日,我转院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继续治疗,后转至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我住院治疗共计324天,住院期间,我共计收到各被告赔偿的医疗费754,035.16元。2021年10月29日,经鉴定我受伤程度为二(2)级伤残,增加赔偿指数3%,后期治疗费19,000元,瘫痪治疗费两年期间每月1,100元,误工时间和鉴定前护理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营养期130天,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各方对我伤后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遂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类案件,原告***系在位于武汉市新洲区××工程项目工地做工中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选择向被告世峰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组团I地块第S3幢办公A**18层2号房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查,被告世峰公司自2019年2月开始未在注册登记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组团I地块第S3幢办公A**18层2号房处经营,被告世峰公司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现经营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路。被告海通公司的住所地及被告***的户籍地、现居住地亦不在武汉市江岸区辖区。因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