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爱牢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杰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南京爱牢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5065号

原告:南京杰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浦口区盘城镇盘城村路陶组。

法定代表人:丁绍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南京爱牢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西岗办事处孟北社区许苞4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杰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爱牢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杰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杰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杰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杰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咏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