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363号
原告:南京爱牢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秉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鞍山中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腊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京爱牢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中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爱牢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爱牢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爱牢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映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