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3159号
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宁水路。
法定代表人:吴汝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清,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盐西大厦**(E)。
法定代表人:袁子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美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丰,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为华
人民陪审员 周文兵
人民陪审员 周 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周 华
书 记 员 傅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