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8民初5475号
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宁水路。
法定代表人:魏启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晓,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道增江大道南173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悦筑、徐慧格,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晓,被告广州市增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轩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增轩公司向东地公司支付工程款20139084.3元以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增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8日,东地公司和增轩公司签订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道增江大道南关于增城珑玥府项目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东地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工程总结算价为53010149.09元,增轩公司已付32871064.78元,欠付20139084.3元。增轩公司拒绝支付,东地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增轩公司辩称:不同意东地公司的诉请。一、涉案合同没有进行结算,结算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东地公司主张合同已经完成结算且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依据。根据合同协议书24.2条第四、六款约定,结算款的支付以结算完成且东地公司提供发票为前提,现东地公司未提供结算资料,结算工作没有进行,未提供结算发票,因此付款条件未成就。二、由于东地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错误,共产生扣款合计2170456.94元,事实上由于双方对扣款事宜产生分歧,东地公司拒绝向增轩公司提供结算资料,最终导致结算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涉案工程扣款共4笔:1、监理罚款单,在施工过程中,东地公司未注意现场安全施工,监理公司发现其漠视安全管理,施工过程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东地公司施工进度滞后,未按时完成相关工程,工作内容存在遗漏,如漏打地库桩经催告后未整改,多次缺席工程例会等,监理单位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东地公司发出多份监理罚单,罚款161500元;2、东地公司在2、3、4、5、9栋以及车库的基坑开挖过程中未能按原设计的高度进行开挖,对总包单位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造成影响,后东地公司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6日就该部分事宜进行结算,结算金额589305.86元,但东地公司至今未向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该工程款,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增轩公司在结算款中扣除前述款项并支付给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根据广州增城正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工程进行检测发现,12号楼、支护桩、地下室的基桩存在3类桩或4类桩,存在不合格桩,因此根据合同通用条款14.3条约定,增轩公司可以对东地公司处以总造价1%的处罚即有权处以537296元的扣款;4、东地公司在进行13号楼桩基施工过程中出现桩基偏位的问题,监理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东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复核,并告知如未按时复核视为默认,该工作联系单由东地公司项目负责人孔令军签收,但东地公司未按时回复也未进行任何处理,最终因13号楼桩基偏位问题,增轩公司对此进行设计变更,且不得不由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筏板变更施工,由此产生工程款1037627.14元,鉴于其中155272.06元属于增轩公司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合同的范围,因此因东地公司桩基偏位问题产生额外的工程款882355.08元,该款项是因东地公司工程问题产生应从东地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正是因为双方对扣款事宜存在分歧,东地公司未提供结算资料导致结算工作无法展开,因此东地公司要求增轩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依据。
经审理查明:东地公司出具一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东地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2017年2月28日,东地公司(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乙方)和增轩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增城珑玥府项目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合同协议书》),其中协议书部分约定“发包人和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依照……经协商一致,就广州绿地增城珑玥府项目桩基及基坑维护分包工程的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增城珑玥府项目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2月28日或发包方代表签署的开工令的时间。竣工日期2017年8月26日……4.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4.1桩基质量必须一次性检测合格,不得出现Ⅲ类桩等影响总包质量评优申报条件的情况。4.2若出现工程桩一次性检测不合格,存在Ⅲ类桩及以上类别的桩等影响总包质量评优申报条件时,将按桩基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建筑总面积为基数,每平方米罚款桩基施工单位10元进行处罚,在桩基工程结算时处理。……5.合同价款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暂定总价不含增值税48405066.16元……其中含增值税固定总价部分:1235120.5元,含增值税暂定总价部分:52494502.94元。6.计价方式本工程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量:措施费总价包干,除合同有关调整外,其余不做调整。采用此种方式计价的,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22.9条施工图预算。……7.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7.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通用条款;……9.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遵照补充协议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0.发包人向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承诺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专用条款部分约定“……5.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与责任5.1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2.合同价款及调整……22.2本合同价款已含本工程项目施工图中所有的,及施工图中没有说明,但在施工过程中为完成本工程必须完成的所有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综合考虑了所有的人工、机械、材料价格浮动;工程量的大小对本合同价的影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结算时无论是整体/批量还是零星/少量工程量结算均执行此价。……22.7.3合同中既没有相同单价,也没有相似单价的新增单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2010定额)及相关规定。22.10本工程工程量计量规则:合同清单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合同清单中没有约定的,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3清单没有约定或表述含糊不清的,按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2010定额)及相关规定执行。……24.工程进度款支付24.2本工程进度款支付:(1)本工程无预付款;(2)按月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60%;(3)竣工验收后,累计支付至合同内已完成工程量的70%;(4)办理结算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保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付维修及管理费用,则发包人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27.5在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应采用发包人要求的形式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设计修改、工程指令单的内容或以直接表述的方式就事件中造成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增加合同约定可计算的追加工程款,以及发包人工程师的不当行为造成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损失、材料价格的确认等事宜进行申请报批,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的申请必须注明签证事项的原因和责任方,提交工程师对事实的确认。……31.竣工结算31.1本工程竣工结算价综合单价包干:施工图预算包干价+原施工图预算暂定部分核定价+各种变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减价款+材料调差价款-承包人应扣款。”;通用条款部分约定“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37竣工结算: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就所有完成的工程内容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包含竣工图内容、以及工程指令单内容),并对甲供材料设备、水电费、奖励、扣款、其他费用等进行清算,最终形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四、质量与检验14.工程质量……14.3如一次验收未通过,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必须予以返工,直至合格为止,返工期不予顺延,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承担,同时处以工程造价1%的罚款。……八、工程变更27.设计变更、现场签证……27.2工程指令……27.2.4完工确认原则:发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须进行完工验收,并须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确认。……31.竣工结算……31.2.2结算资料内容要求及格式按如下规定:……(n)隐蔽工程记录(如经发包人、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监理人三方确认的打桩原始记录原件)……32.质量保修32.1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竣工验收日起计二年至五年,……32.3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算。……”等内容。合同附件1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投标人东地公司)中的《价格说明》第2.3条记载,“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劳务、……施工发电用电、……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用风险、责任等所有的费用,为完全费用单价及合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5.1项场地回填砖渣栏合价为10000元。
东地公司出示编制日期2018年12月20日的《增城珑玥府项目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工程桩施工记录》,内首页为《工程桩施工数量汇总表》,该表记载,楼栋号、根数、送桩深度、有效桩长、管桩材料型号、备注等内容,合计根数4335,送桩深度21956.25,有效桩长87603.45;其中第17项显示,1次补桩36根,2次补桩18根,3次补桩11根;施工单位栏加盖东地公司广州绿地增城珑玥府桩基项目资料专用章,监理单位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加盖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首页后附《静压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施工记录》,其中部分《静压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施工记录》显示,桩号BU1、BU13、BU16、BU12、BU14、BU15、BU20、BU18、BU17、BU19、BU21、BU10、BU8、BU2、BU4、BU3、BU6、BU5、BU7、BU9、BU11、BU31、BU25、BU35、BU23、BU22、BU24、BU36、BU26、BU29、BU27、BU28、BU30、BU32、BU33、BU34、GT15、GT14、GT13、GT12、GT11、GT10、GT9、GT4、GT5、GT7、GT8、GT3、GT2、GT1、GT19、GT17、GT18、BU3-1、BU3-2、BU3-3、BU3-5、BU3-4、BU3-6、BU3-7、BU3-8、BU3-10、BU3-11、BU3-9共计65个桩号。
东地公司出示《珑玥府项目工程桩工程验收报告》,载明建设单位增轩公司,总包单位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东地公司,开工日期2017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18年1月21日;验收项目及内容显示质量合格文件齐备,工程质量保修书已具备;验收结论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栏有“张雷”签名,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该报告加盖有东地公司印章、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以及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印章。
东地公司出示《珑玥府项目支护桩工程验收报告》,载明建设单位增轩公司,总包单位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东地公司,开工日期2017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10日;验收项目及内容显示质量合格文件齐备,工程质量保修书已具备;验收结论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栏有“张雷”签名,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该报告加盖有东地公司印章、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以及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印章。
东地公司出示《结算申请单》,载明工程名称增城珑玥府项目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施工单位东地公司,合同工期完成情况已完成,合同质量完成情况已完成,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奖罚情况无等内容,监理公司意见栏记录“同意结算”,加盖有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印章,项目部意见栏记录“同意”,加盖有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
东地公司表示其进行了三次补桩,为此出示《指令单》、《工程签证单》、补桩36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完全费用单价)、《工程量确认单》(补桩日期为2017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21日)、单价分析表、机械台班单价调整、补桩18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完全费用单价)、工程量确认单(补桩日期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2日)、补桩11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完全费用单价)、《工程量确认单》(补桩日期为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21日)共17份,即其向鉴定机构提供的附件002“补桩”。其中,1、《指令单》记载事项为补桩,实际发生时间2017年10月1日,指令内容为施工过程中发生断桩,加盖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2、《工程签证单》记载施工时间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月21日,施工位置地库补桩,施工单位签证内容“因管桩施工时和完成后有参建单位部分车辆及机械设备经过和土方开挖保护不当等各方原因造成的二类桩、三类桩、四类桩而产生的补桩事实的工程量签证。我司施工完成广州市正源检测中心出具的珑玥府项目低应变检测初步报告显示,7号楼以南及游泳池周边出现多根二类桩、三类桩、四类桩的情况,……现三次补桩已全部施工完成,工程量如下:1、第一次补桩完成36根,……2、第二次补桩完成18根,……3、第三次补桩完成11根,……工程量及费用: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590112.36元。附件:清单计价、补桩图、施工记录、施工组织方案、技术联系单、管桩检测初步报告、工作联系单、问题处理会议纪要等”,加盖东地公司印章,监理单位栏“经审查,情况属实”,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印章。
东地公司出示《工程业务联系单》(编号GDSYB-LYF-GCLX-39,日期2017年10月23日),事项现场问题桩分责原则及场地移交程序事宜,内容“一、问题桩分责原则1、桩基单位(东地)在施工中应按设计要求控制桩顶标高,对于明显高出设计标高的桩须由桩机单位(东地)处理完成方可重新开挖。否则在开挖过程中造成的问题桩由桩机单位(东地)负责。2、土方单位(亨利)须按照设计要求分层开挖,开挖过程中非土方单位(亨利)原因造成的问题桩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到监理、甲方相关责任人,并后补书面通知单,交由监理、甲方批复。否则在开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桩当由土方单位(亨利)负责。3、在移交工作面给总包单位(龙信)时须三方(桩基、土方、总包)会签,明确所有成品桩数量及位置,否则在移交工作面以后出现的问题桩当由总包单位(龙信)负责。4、……对于分辨不清责任方的问题桩,当由监理方判定施工责任方,各方不得有异议。……”,加盖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
东地公司出示《工程业务联系单》(编号GDSYB-LYF-GCLX-153,日期2018年6月11日),事项13#楼桩基偏位及桩顶标高不足确认事宜,内容“2018年5月18日,总包单位上报13#楼桩基出现大面积偏位。监理单位当即通知贵司,要求复核13#楼桩基偏位情况。贵司以现场测量条件不足为由,拒不配合。……现13#底板钢筋绑扎完成,准备浇筑混凝土。……总包单位给出的13#楼桩基现场测量数据,将作为后续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附件监理单位2018年6月4日工作联系单(LXD149)”,加盖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该联系单上有手写内容“本13号楼因土建的钢筋场地及重型物资压制13号楼上,因此我司并不承认此桩位偏移全是我司原因造成,大部分是由重型物及土建钢筋制作钢筋压制”,并有“孔令军”签名。
东地公司出示《工程签证单》(日期2017年5月,合同号1000194925),记载施工单位签证内容由于南侧和东侧围墙、绿化带树木等的影响,我方1台搅拌机和1台旋挖机无施工作业面,处于停滞状态。工程量1#搅拌停滞时间29天,人员2人;1#旋挖停滞时间32天,人员4人,费用64468元;加盖东地公司增城珑玥府桩基项目资料专用章。监理单位意见经审查上述工程核对无误,情况属实,呈请总监造价咨询单位审批;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
另,东地公司还出示《地库桩施工记录》、《工程桩施工记录》、《桩基竣工图纸》、《基坑维护竣工图纸》,其中《地库桩施工记录》、《工程桩施工记录》内的部分《锤击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施工记录》中显示施工日期2017年10月14日,桩号BU1、BU13、BU16、BU12、BU14、BU15、BU20、BU18、BU17、BU19、BU21;施工日期2017年10月16日,桩号BU10、BU8、BU2、BU4、BU3、BU6、BU5、BU7、BU9、BU11;施工日期2017年10月21日,桩号BU31、BU25、BU35、BU23、BU22、BU24、BU36、BU26、BU29、BU27、BU28、BU30、BU32、BU33、BU34。施工日期2017年11月21日,桩号GT15、GT14、GT13、GT12、GT11、GT10、GT9、GT4、GT5、GT7、GT8、GT3、GT2;施工日期2017年11月22日,桩号GT1、GT19、GT17、GT18;施工日期2018年1月21日,桩号BU3-1、BU3-2、BU3-3、BU3-5、BU3-4、BU3-6、BU3-7、BU3-8、BU3-10、BU3-11、BU3-9;上述共计65个桩号。
增轩公司为针对其抗辩所提出的四类扣款情形出示以下证据:
1、《监理罚款单》20份以及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文表;
2、(1)《绿地增城珑玥府项目与江苏东地的往来账目结算单》及相应附件;该结算单载明9#补桩及3#、5#承台超深,4#桩超深承台变更,2#承台超深,10-12月份水电费,车库位置桩超深,借用龙信现场钢筋,5#楼东侧腰梁、围护破碎,应付东地塔吊桩施工费;合计应付龙信费用589305.86元。确认单位栏江苏东地有“孔令军”签名,龙信建设有“周培”签名,日期2018年7月6日。附件包含①《关于9#K5轴-K10轴-Kn轴补桩及3#、5#主楼承台超深的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为332074.04元,结算书上有手写内容“根据工程量确认后,总价调整为叁拾万元正龙信:周培2018.5.21”,“总价调整为叁拾万元整孔令军”。《增城珑玥府项目部项目(4#桩超深承台变更)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336547.66元。②《工程联系单》(编号zclxjs-065),载明事由主楼桩事宜,内容“经我项目部基槽开挖清槽后发现以下事宜需贵方协调:3#楼-8.8m区域桩低于设计标高约10cm;3#楼-7.8m区域桩低于设计标高约30cm”,日期2017年11月2日,加盖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城珑玥府项目部印章;监理工程师意见栏“请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联系,由设计出具体的处理方案”,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批复意见栏“请设计出具意见,此问题责任由桩基东地承担”,加盖增轩公司增城珑玥府项目部印章。③《工程联系单》(编号zclxjs-078),载明事由3#楼短桩等事宜,内容“我方在3#楼开挖过程中发现3#楼部分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所以我方经设计、甲方、监理等共同研究后决定对于部分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的承台进行降低承台标高(加高承台)处理”,日期2017年11月23日,加盖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城珑玥府项目部印章;监理工程师意见栏“经现场测量确认,情况属实”,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批复意见栏“情况属实,此施工责任由桩基东地承担”,加盖增轩公司增城珑玥府项目部印章。④《工程联系单》(编号zclxjs-077),载明事由5#楼短桩等事宜,内容“我方在5#楼开挖过程中发现5#楼部分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所以我方经设计、甲方、监理等共同研究后决定对于部分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的承台进行降低承台标高(加高承台)处理”,日期2017年11月23日,加盖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城珑玥府项目部印章;监理工程师意见栏“经现场测量确认,情况属实”,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批复意见栏“情况属实,此施工责任由桩基东地承担”,加盖增轩公司增城珑玥府项目部印章。(2)《工程业务联系单》(日期2018年4月11日,编号GDSYB-LYF-GCLX-121),事项关于4#楼补桩,回填砖渣工程款承担事宜,内容“2018年1月份,4#楼因桩位偏移,需要进行补桩施工,同时我司需要在泳池东侧进行补桩高应变检测。因贵司无法协调解决场地施工作业面问题,由我司邀请亨利土方进行砖渣回填作业。现亨利土方已上报砖渣回填作业现场确认单(见附件),现发与贵司知悉。4#楼补桩区域砖渣回填量,当由贵司全部承担;补桩区域施工及检测配合工作,后续将商谈具体分责分担方案。”,加盖有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该联系单上有手写内容“本4号楼因补桩,由于报桩所需铺设砖渣土方单位并未拟文,通知我单位人员进场现场确认,实际工作量与确认量不”,并有“孔令军”签名。(3)《工程业务联系单》(日期2017年11月1日,编号GDSYB-LYF-GCLX-46),事项关于5#楼桩顶标高整改事宜,内容“现场5#楼筏板在承台开挖过程中,出现大面积的桩顶标高不足的现象,现我司要求贵司即日起,3天内整改完成已经出现的问题桩;并且后续承台开挖过程中,一旦出现标高过高低的桩,在总包通报后3天内处理完毕。贵司应当承担由于桩顶标高不符合设计要求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诿、怠慢落实施工整改进度。对于贵司的桩基施工质量,我司提出严厉批评,并保留后续处罚、索赔之相关权利。”,加盖有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该联系单上有手写内容“以由龙信建设进行处理,所需费用以与龙信达成一致”,并有“孔令军”签名。(4)《工程业务联系单》(日期2018年3月16日,编号GDSYB-LYF-GCLX-103),事项关于5#楼东侧支护桩与外墙距离过窄无法回填事宜,加盖有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5)《工程业务联系单》(日期2017年12月18日,编号GDSYB-LYF-GCLX-72),事项关于4号楼南侧地库桩少桩事宜,加盖有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6)《工程业务联系单》(日期2018年1月12日,编号GDSYB-LYF-GCLX-78),事项关于4号楼主楼桩整改索赔事宜,加盖有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7)《工程业务联系单》(日期2017年11月29日,编号GDSYB-LYF-GCLX-61),事项关于现场问题桩分责原则及场地移交程序事宜,加盖有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8)《工程业务联系单》(日期2017年11月30日,编号GDSYB-LYF-GCLX-62),事项关于3、5号楼短桩整改费用支付事宜,内容“我司已于2017年11月1日要求贵司整改桩标高不足问题,现由龙信总包单位以加厚承台方式进行补救。我司建议由贵司直接与龙信总包协商,直接支付相关费用给龙信总包。如贵司与龙信总包无法达成一致协商结果,将由我司审核龙信总包签证并支付,其支付费用我司将从贵司工程款中扣除。”,加盖有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
3、(1)基桩低应变法试验检测报告3份(分别为12号楼、支护桩、地下室),载明12号楼试验共检测40根工程桩,Ⅲ类桩1根,占所测桩楼的2.5%;支护桩试验共检测23根工程桩,Ⅲ类桩2根,占所测桩楼的8.7%;地下室试验共检测969根工程桩,Ⅲ类桩6根,占所测桩楼的0.62%,Ⅳ类桩26根,占所测桩数的2.68%。(2)《关于12号楼三类桩桩基质量咨询意见》及咨询会(签到表)复印件。意见载明,施工单位为东地公司(桩基施工单位)、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评审意见“……三类桩1根,桩号为42#,报告显示在5.0米左右处有缺陷。……针对42#桩出现三类桩的事宜,检测单位把其承台邻近的两根桩做了低应变扩大检测,……认为综合考虑可满足承载力要求;施工方、监理方提供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监理的资料;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综合各方面工作情况及监测和检测数据,均同意验收。……综合上述情况,专家组建议同意12#楼桩基础进行验收……”;签到表上姓名有“孔令军”签名,对应单位为东地公司。
4、(1)13#楼基础混凝土施工记录、13号楼承台和基础筏板见证记录、13号楼基础混凝土定额计价、13号楼基础混凝土检测报告,(2)《工作联系单》(日期2018年6月4日、编号LXD149)及《报价单》;工作联系单载明,事由关于13#楼桩基偏位的问题,内容13#楼桩基偏位和桩顶标高情况,要求贵司两日内将具体桩基偏位情况复核;2018年6月6日18点前不予复核视为默认。监理单位栏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联系单上有“孔令军”签名。(3)《工程联系单》(编号zclxjs-355)复印件,载明,事由关于13#楼严重偏桩问题,“根据现场施工发现,13#楼存在大量桩偏位,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请贵司要求设计单位和技发到现场查看,并及时提供解决整改方案,交由我方施工”,负责人栏加盖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城珑玥府项目部印章,日期2019年8月30日;监理工程师意见栏“现场13#楼存在大量桩偏位,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的情况,请设计单位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请甲方确认”,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批复意见栏“以上问题,系东地桩基单位放线出现错误引起,本项目部已上报技发及设计单位,出具相关解决方案,由龙信进行施工。”,加盖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并有负责人“张雷”签名,日期2019年9月4日。(4)加盖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城珑玥府项目部印章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载明原总价-155272.06元,现总价1037627.14元,合增总价(含税)882355.08元。(5)变更前清单及变更后清单、变更前的基础图纸及变更后的基础图纸、楼层构件类型经济指标表。(6)增轩公司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结算书1页及《完工确认单》,结算书1页记载13号楼筏板基础变更,审核金额631324.99元;《完工确认单》记载事项13号楼基础筏板修改,完工确认审核金额631324.99元,指令内容记载变更原因为设计变更,加盖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施工单位完成情况反馈记载,13号楼筏板变更,加盖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监理单位记载,情况属实,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造价咨询单位记载,情况属实,桩基单位桩打偏,影响受力,导致须筏板加厚,须转扣桩基单位,须甲方出责任转扣单,审核金额631324.99元,最终审核金额以结算复审为准。
另,增轩公司出示其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广东事业部广州公司增城珑玥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工程合同》)以及《广东事业部广州公司增城珑玥府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总承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载明,增轩公司为发包人、甲方,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承包人、乙方,工程名称为增城珑玥府项目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桩基础工程由甲方分包,其中桩基础工程中的截桩和桩心混凝土其余基础工程(含桩承台、室内设备基础、筏板等)由总包施工等内容。
增轩公司出示《关于珑玥府施工界面的事宜》(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管理专用章),载明经本公司项目监理部确认,增城绿地珑玥府的所有管桩桩头切割以及桩头插筋,地下室侧壁与桩之间的换撑板、60mm厚地面硬化和侧壁与桩之间的配级砂石回填的施工均由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而非东地公司施工完成。
另查,2021年5月17日,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东地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案号为(2021)粤0118民初5428号,诉讼请求为要求东地公司向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9305.86元。事实和理由部分为,由东地公司承包的增城珑玥府项目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因东地公司施工力量不足等原因不能完成承包范围的全部工程,后续未完成工程由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并于2018年7月6日双方确认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工程的工程款589305.86元(不含税)。东地公司以建设方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付款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东地公司申请对涉案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标准为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按照合同综合单价计算,合同中没有约定对应单价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约定执行,条款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单价按同时期同地段人工材料标准计算,基准日为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即施工完工日期。东地公司为此缴纳鉴定费用391800元。经摇珠选定的广东建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询意见稿)》、《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书面意见的答复及征询意见调整稿)》,《关于对(2019)粤0118民初5475号案原告、被告双方书面意见的答复》、《关于对(2019)粤0118民初5475号案原告、被告双方第二次书面意见的答复》,并结合双方质证意见后作出2020年11月11日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其中《关于对(2019)粤0118民初5475号案原告、被告双方第二次书面意见的答复》记载内容“我司2020年8月28日出具的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征询意见调整稿)桩端底部灌注砼、桩头插筋工程量是依据竣工图纸结施通04《通用图》(2016年1月10日)计算的。现我司依据原告补充举证的《检测桩做法图及检测报告》计算,调增了桩端底部灌注砼工程量11.87立方米、调增了桩头插筋工程量1.901t,合计调增鉴定工程造价为15572.72元。……依原告补充举证的《检测桩做法图及检测报告》,我司补充计算800kn抗拔桩检验场地处理混凝土板砼、模板、钢筋。……”。
其中2020年11月11日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五条鉴定结论意见载明如下,(一)对本案所涉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道增江大道南增城珑玥府项目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的鉴定工程总造价为50044593.51元,分如下4部分开列:
1.不含“补桩”的管桩部分鉴定工程造价(详见《鉴定工程总造价汇总对比表(总表1)》“序号1”及《鉴定工程总造价汇总对比表(分表1)):①依原告认为的计算依据(《工程桩施工数量汇总表》)计算的鉴定工程造价为18561878.44元(以原告的主张意见列入鉴定工程总造价)。②依被告认为的计算依据(《工程桩施工记录》、《地库桩施工记录》)计算的鉴定工程造价为18269245.92元。③计算依据不一致导致的(不含材料调差价款)争议工程造价为292632.52元。
2.单列:依原告补充举证的“书面意见《质证意见书》(2020.07.22)附件002-补桩”计算的“补桩”鉴定工程造价为325366.44元,详见《鉴定工程总造价汇总对比表(总表1)》“序号2”、《鉴定工程总造价汇总对比表(分表1)》及《单位工程清单项目(明细表2)》。
3.不含管桩部分鉴定工程造价为29251158.73元,其中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6650027.12元,详见《鉴定工程总造价汇总对比表(总表1)》“序号3”、《鉴定工程总造价汇总对比表(分表2)》及《单位工程清单项目(明细表3)》:①被告认为:“切割桩头”不是原告施工的,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212268.70元(详见《单位工程清单项目(明细表3)》一(一)“5切割桩头”子目)。②被告认为:“桩头插筋”不是原告施工的,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1373297.98元(详见《单位工程清单项目(明细表3)》一(一)“7桩头插筋”子目)。③被告认为:“素砼底板及换撑板”不是原告施工的,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48306.59元(详见《单位工程清单项目(明细表3)》二“20板砼、板砼(素砼底板及换撑板)”子目)。④被告认为:“素砼底板及换撑板的钢筋”不是原告施工的,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15008.69元(详见《单位工程清单项目(明细表3)》二“29-2现浇构件钢筋(换撑板)”子目)。⑤被告认为:“侧壁与桩间填级配砂石”不是原告施工的,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195146.90元(详见《竣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错漏项新增单价)》“1回填方--级配砂石”子目)。上述①~⑤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1844028.86元。⑥被告认为不应重复计算的部分,该部分鉴定工程造价为4738825.62元(详见《鉴定工程总造价汇总对比表(分表2)》)i.被告认为不应计算“签证002:使用柴油发电机增加的工程造价”[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约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单价和合计包括施工发电用电的费用。所有施工及竣工时的工艺、工序及工程量变化应视为已经综合考虑在内。不得因施工方法的不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工作内容为被告自行编写,风险自行承担,不会因本清单有任何错误或遗漏而调整]。该部分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1063924.89元。ii.被告认为不应计算“签证003:砖渣回填、压实、外运增加费”的工程造价[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已约定回填砖渣费用]。该部分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3674900.73元。⑦被告认为“签证手续不齐全(签证:2017年第2季度、第4季度机械停滞费)”,该部分鉴定工程造价为67172.64元(对应的《鉴定工程总造价汇总对比表(分表2)》显示,发生时间2017年4季度的机械停滞费鉴定工程造价金额为17329.1元,发生时间2017年2季度的机械停滞费鉴定工程造价金额为49843.54元)。
4.增加对原告主张的“材料调差价款”的估算[详见《鉴定工程总造价汇总对比表(总表1)》“序号4”、《明细表6.1》、《明细表6.2》]:①案涉合同条款没有“材料调差价款”的调价方式。原告主张的“粤建市函〔2018〕205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也没有详细的调价方式。原、被告也没有依“粤建市函〔2018〕2058号”所述的“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②估算原则:我司以“投标报价编制时间(2017年3月3日)前28天,即2017年2月(2017年1季度)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作为“材料调差价款”的基准日,比对,案涉工程实施时间(2017年4月~2018年1月,同鉴定基准日)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估算案涉工程的“材料调差价款”。估算的案涉工程“材料调差价款”,是否应该计算或应如何体现“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以法院判决为准。③估算结论:“材料调差价款”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906189.90元;被告认为:“切割桩头”、“桩头插筋”、“素砼底板及换撑板”、“素砼底板及换撑板的钢筋”、“侧壁与桩间填级配砂石”不是原告施工的;导致的(材料调差价款)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141890.00元。
被告认为:不应计算补桩的工程量、工程造价,以及由于上述五(一)1“不含‘补桩’的管桩部分鉴定工程造价--依据不一致”导致的(材料调差价款)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34748.20元。
(二)被告向原告提出反索赔(原告认为:被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鉴定争议工程造价[详见《被告反索赔鉴定工程造价汇总对比表(总表2)》、《被告举证:13#楼桩基偏位质量问题的反索赔(明细表4)》、被告举证:绿地增城珑玥府项目与江苏东地的往来账目结算单(反索赔)(明细表5)等]:1.被告在2020年1月17日庭审中主张4项扣款中的第4项和依被告举证的《补充证据清单(2020年5月11日)》序号2,原告施工的13#楼与设计图纸严重不一致,存在桩基出现偏位问题,导致13栋不得不采用筏板基础进行强化施工,由总包龙信公司施工,导致被告向总包龙信公司额外支出费用。该部分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814971.30元。2.被告在2020年1月17日庭审中主张4项扣款中的第2项和被告举证的《补充证据清单(2020年5月11日)》序号3--《绿地增城珑玥府项目与江苏东地的往来账目结算单》:按“龙信建设”代表周培与“江苏东地”代表孔令军签认的“数量”、“单价”和“合计”进行计算,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589305.86元。上述1、2合计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1404277.16元。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索赔是否成立,我司的反索赔计算结论是否被采纳,以法院判决为准。3.被告在2020年1月17日庭审中主张4项扣款中的第3项和被告举证的《补充证据清单(2020年5月11日)》序号1:根据广州增城正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原告的工程进行检测发现12#楼,支护桩,地下室的基桩存在3类桩或4类桩,存在不合格桩,因此根据合同通用条款14.3条约定,被告可以对原告处于总造价1%的处罚(合同总价53729623.44×1%=537296.00元),我司对工程质量问题不发表意见,该工程罚款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4.被告在2020年1月17日庭审中主张4项扣款中的第1项和被告举证的《补充证据清单(2020年5月11日)》序号1: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原告出现未注意现场安全施工被监理公司发现原告漠视安全管理,施工过程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原告施工进度滞后,未按时完成相关工程,工作内容存在遗漏,如漏打地库桩经催告后未整改,多次缺席工程例会等,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多份监理罚单,罚款161500元。被告向原告主张工程罚款161500元(只有计算结果,没有计算过程和相关的举证),该部分工程造价我司无法鉴定。
二、东地公司对2020年11月11日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部分质证意见为,(一)工程量有关计算问题,为此提供《检测桩做法图及检测报告》。(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关于竣工结算的条款约定有材料调差,因此本案材料应按有关文件进行调差。(三)增轩公司要求东地公司使用发电机施工,并有签证确认。为此其提供以下证据:1、指令日期为2018年6月8日的《指令单》,指令内容为因现场尚未接入电力设施,我司指令贵司自行提供相关电力设施,保证现场供电,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费用上报项目部及我司合约部审核,并加盖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2、合同号为1000194925《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由于建设单位无法提供临时电我方需要租赁发电机满足施工用电事宜。根据4月至9月发电机运行记录显示,合计产生工程量费用4264984.39元;加盖东地公司珑玥府项目资料专用章以及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3、《工作联系单》(编号GD22023802-085),事由内容由于现场没有相关电力设施影响,导致我方需用发电机发电所产生的有关费用问题请审核批准;加盖东地公司珑玥府项目资料专用章。监理单位意见栏内容现场发电机所产生的加油量及运行时间已核对无误;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意见栏内容现场使用发电机供电,产生加油量;加盖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审核单位意见栏内容现场柴油发电机使用情况属实,费用依据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核算;加盖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绿地项目进度款签证审核专用章。4、《4月发电机运行时间》、《5月发电机运行时间》、《6月发电机运行时间》、《7月发电机运行时间》、《8月发电机运行时间》、《9月发电机运行时间》,均加盖东地公司珑玥府项目资料专用章、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以及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四)《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约定的回填砖渣费用仅为管桩施工在自然地面施工所需要的砖渣,招投标期间要求从自然地面开始施工。实际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基坑开挖后施工。并为此提供以下证据,1、《会议纪要》,内容涉及关于淤泥层施工造成的施工措施费问题,项目基坑作业在淤泥层,并且由于赶工,周边止水帷幕未完全闭合,由此产生的砖渣等施工措施费问题由甲方承担为宜;加盖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以及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2、合同号1000194925《工程签证单》,签证内容基坑场地影响,需要采购大量砖渣回填压实以满足施工需要的事宜,产生的工程量费用为5052355.35元。监理单位栏记载情况属实;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部印章。3、《工作联系单》(编号GD22023801-085),事由由于现场场地地质影响,导致我方需要采购大量砖渣回填摊铺压实、因而产生的费用请审核批准;加盖东地公司珑玥府项目资料专用章。监理单位意见栏确认属实;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意见栏记载情况属实,请合约部审核,涉及相关费用问题请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合约部确认;加盖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4、《建筑渣土购买协议》。(五)签证机械停滞费,为此补充提供1、《工程联系单》,内容基坑东侧大门需要出口土方及各参建单位的车辆出入,无法满足锚索机施工作业要求造成停滞事宜。停滞期间我司造成机械和人员的浪费事宜请贵司予以签证确认;加盖东地公司广州绿地增城珑玥府桩基项目资料专用章。监理工程师意见栏情况属实;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批复意见为请上报相关签证资料;加盖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2、《工程签证单》(日期2017年11月,合同号1000194925),内容签证事由由于出口土方开挖影响,锚索机没有施工作业面,造成1台锚索机及5名工人停滞,停滞施工时间2017.11.12-2017.11.27共25天,人员5人,费用14150元;加盖东地公司广州绿地增城珑玥府桩基项目资料专用章。监理单位栏记载情况属实;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建设单位栏签证原因原支护方案中少南侧、东侧各一个出土口,为确保3、6、9节点要求,11号楼先行施工,以便提早获取预售,现场仅东侧一个出土口使用,场地紧张,边开挖边底板施工,故东侧出土口须为土方开挖及底板浇筑让路,导致出土口锚索施工停滞;加盖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部印章。
三、增轩公司在对2020年11月11日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部分质证意见为,(一)《工程桩施工数量汇总表》与《工程桩施工记录》、《地库桩施工记录》相比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含“补桩”的管桩部分鉴定工程造价应以《工程桩施工记录》、《地库桩施工记录》为准。(二)“补桩”鉴定工程所涉补桩内容是东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错误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增轩公司对此无给付义务。(三)不含管桩部分鉴定工程造价中,“切割桩头”、“桩头插筋”、“素砼底板及换撑板”、“素砼底板及换撑板的钢筋”、“侧壁与桩间填级配砂石”的工程内容并非东地公司施工,而是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为此,其提出以下理由:1、东地公司的施工记录、竣工图无“切割桩头”、“桩头插筋”、“素砼底板及换撑板”3项工程。2、“侧壁与桩间填级配砂石”是土方回填工程,该工程并非东地公司施工范围。增轩公司与东地公司的合同附件11《工程量清单报价》无土方回填工程,东地公司的施工记录、竣工图纸无该项。3、增轩公司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总承包工程合同》及《总承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以及《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土(石)方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内容可知,土方回填工程及钢筋工程均为总包施工范围,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4、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珑玥府施工界面的事宜》,证明上述工程并非东地公司施工。5、第一、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出《工程联系单》(编号zclxjs-072),可证明“素砼底板及换撑板”及“素砼底板及换撑板的钢筋”工程由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增轩公司出示该《工程联系单》,载明事由为车库加板,内容为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研究决定对于支护图上的混凝土换撑板、筏板与支护之间的垫层加固、筏板与支护之间的混凝土加固,均由我方施工,上加盖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城珑玥府项目部印章;监理工程师意见栏“经现场确认,情况属实”,上加盖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印章印章;建设单位批复意见栏“属实,满足施工条件后请尽快施工,施工完成方可决算”,上加盖增轩公司珑玥府项目管理专用章。第二、增轩公司出示增轩公司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结算书》中《工程量清单计算表(11#桩承台加深)》1页,载明序号3基础土方回填(土方外购)审核核价为0,以及序号4现浇构件钢筋Ⅲ级钢审核核价为1323.08元。增轩公司表示,含“素砼底板及换撑板的钢筋”在内的“现浇构件钢筋”及含“侧壁与桩间填级配砂石”在内的“基础土方回填”均由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
四、增轩公司申请鉴定人出庭,并支付出庭费用1800元。鉴定人出庭接受庭询后作出《关于对(2019)粤0118民初5475号案2021年4月30日开庭后的意见回复》,内容如下,“我司2020年11月11日出具的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工程总造价50044593.51元。被告主张的工程造价为39257010.57元,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10787582.94元。一、对于上述“鉴定争议工程造价”10787582.94元。其中,我司已于2020年11月11日出具的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单列作争议的包括:(一)不含“补桩”的管桩部分鉴定工程造价,争议工程造价为292632.52元。(二)单列:依原告补充举证的“书面意见《质证意见书》(2020.07.22)附件002-补桩”计算的“补桩”鉴定工程造价为325366.44元。(三)被告认为:“切割桩头”不是原告施工的,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212268.70元。(四)被告认为:“桩头插筋”不是原告施工的,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1373297.98元。(五)被告认为:“素砼底板及换撑板”不是原告施工的,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48306.59元。(六)被告认为:“素砼底板及换撑板的钢筋”不是原告施工的,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15008.69元。(七)被告认为:“侧壁与桩间填级配砂石”不是原告施工的,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195146.90元。(八)被告认为不应计算“签证002:使用柴油发电机增加的工程造价”,该部分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1063924.89元。(九)被告认为不应计算“签证003:砖渣回填、压实、外运增加费”的工程造价,该部分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3674900.73元。(十)被告认为“签证手续不齐全(签证:2017年第2季度、第4季度机械停滞费)”,该部分鉴定工程造价为67172.64元。(十一)被告认为不需要计算“材料调差价款”,该部分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1906189.90元。(十二)(增加)单列《附件1-001-检测桩做法图及检测报告》的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30382.72元。上述(一)至(十二)合计,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9204598.7元。二、被告提出“明细表3中基坑支护工程中按照竣工图计算工程量”差异金额1343855.82元。(一)上述差异金额1343855.82元中,被告认为,排水沟沟底没有施工“地面硬化”工程量。经我司复核竣工图纸,竣工图没有显示沟底具体的施工做法。我司单列该部分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49214.82元。上述一(一)至(十二)加上二(一):9204598.7+49214.82=9253813.52元。鉴定工程总造价50044593.51元-9253813.52元=40839994.81元。(二)其余部分鉴定工程量、鉴定工程造价无误。”。
五、东地公司和增轩公司均确认,双方未办理结算;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六、东地公司陈述以下,2018年1月21日交付工程给增轩公司。
七、增轩公司陈述以下,(一)涉案工程在2019年3月29日办理验收。(二)其没有向监理公司支付其抗辩提出的应由东地公司支付的罚款。其认为罚款应在双方结算中扣除。(三)确认《增城珑玥府项目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工程桩施工记录》上其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但其盖章只是确认该《工程桩施工数量汇总表》的数据与后面的《静压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施工记录》数据一致,但无法确认东地公司的真实施工量,真实的施工量应以竣工图来确认。
本院认为:增轩公司与东地公司签订的《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东地公司主张要求增轩公司支付工程款,依据充分。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增轩公司应付工程款的金额问题。
关于增轩公司抗辩提出的四项扣款理由。第一、关于监理罚款单罚款的扣款。现未有证据显示东地公司和增轩公司之间有明确约定监理罚款单的罚款收款方为增轩公司,也未明确约定罚款与工程款间应进行抵扣。因此增轩公司抗辩罚款予以抵扣工程款,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关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款589305.86元的扣款。首先,东地公司和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此已有《绿地增城珑玥府项目与江苏东地的往来账目结算单》对该款项进行了结算,确认东地公司合计应付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费用589305.86元。其次,增轩公司出具的《工程业务联系单》(日期2017年11月30日,编号GDSYB-LYF-GCLX-62),内容“我司已于2017年11月1日要求贵司整改桩标高不足问题,现由龙信总包单位以加厚承台方式进行补救。我司建议由贵司直接与龙信总包协商,直接支付相关费用给龙信总包。如贵司与龙信总包无法达成一致协商结果,将由我司审核龙信总包签证并支付,其支付费用我司将从贵司工程款中扣除。”,可见增轩公司已作出表态由东地公司和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再者,增轩公司现也未举证其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对上述款项进行了扣除。最后,结合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就上述款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地公司支付款项的事实,增轩公司要求在本案工程款扣除上述应由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取589305.86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因存在三类桩、四类桩故应扣款的问题。《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部分第14.3条约定“如一次验收未通过,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必须予以返工,直至合格为止,返工期不予顺延,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承担,同时处以工程造价1%的罚款”。现增轩公司并未举证涉案工程存在一次验收未通过的情形,且《协议书》也未约定该存在上述情形时所处以的罚款应与工程款相抵扣,现增轩公司对此亦未提起反诉,本院对增轩公司该扣款抗辩不予采信。至于《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合同协议书》协议书部分第4.2条“若出现工程桩一次性检测不合格,存在Ⅲ类桩及以上类别的桩等影响总包质量评优申报条件时,将按桩基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建筑总面积为基数,每平方米罚款桩基施工单位10元进行处罚,在桩基工程结算时处理”。增轩公司并未明确“影响总包质量评优申报条件”具体指的是什么条件,亦未对此予以举证本案工程已发生影响总包质量评优申报条件的情形,且上述条款中“桩基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建筑总面积”约定亦不甚明确,因此增轩公司以该条款要求扣款亦缺乏依据。第四、因13号楼桩基偏位由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筏板变更施工导致的工程款扣款。首先,增轩公司表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实施的筏板变更施工工程中并不仅包括因东地公司桩基偏位问题产生额外的工程,还包括本应由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的工程范围,现增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882355.08元或是631324.99元就是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13号楼桩基偏位所进行的施工工程金额。其次,增轩公司主张的上述桩基偏位产生的工程费用并不仅仅是可能由东地公司施工错误所产生的工程量造价,还包括增轩公司和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就该工程所产生的其他损失金额。因此在上述金额未经东地公司确认的情况下,不宜在本案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增轩公司可另行合法途径处理。
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关于对(2019)粤0118民初5475号案2021年4月30日开庭后的意见回复》中所列出的十三项争议项工程项目的问题。
第一项即不含“补桩”的管桩部分鉴定工程造价,争议工程造价为292632.52元。东地公司主张依据《工程桩施工数量汇总表》计算,增轩公司主张依据《工程桩施工记录》《地库桩施工记录》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工程桩施工记录》《地库桩施工记录》并无三方盖章确认,而《增城珑玥府项目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工程桩施工记录》中的《工程桩施工数量汇总表》为东地公司、增轩公司以及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盖章确认的工程施工量,在增轩公司未提供证据推翻《工程桩施工数量汇总表》真实性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以此客观鉴定得出相应工程造价,应予采纳,即本院采纳上述争议工程造价292632.52元。在三方已对此作出确认的情况下,增轩公司先是表态应以《地库桩施工记录》、《工程桩施工记录》计算工程量,后又提出应以竣工图计算工程量作为抗辩,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项即单列依原告补充举证的“书面意见《质证意见书》(2020.07.22)附件002-补桩”计算的“补桩”鉴定工程造价为325366.44元。从东地公司举证三次补桩的相关签证单施工日期(补桩日期为2017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21日、201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2日、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21日)以及补桩数量(36根、18根以及11根,合计65根)来看,与《地库桩施工记录》、《工程桩施工记录》中的《锤击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施工记录》中施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0月21日的施工桩数(36根),施工日期2017年11月21日、2017年11月22日的施工桩数(18根)以及施工日期2018年1月21日施工桩数(11根)对应吻合。而上述《地库桩施工记录》、《工程桩施工记录》中的65根桩号编号亦在《增城珑玥府项目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工程桩施工记录》内的《静压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施工记录》中有相应65个桩号编号所对应,且从《工程桩施工数量汇总表》的序号17的3次补桩的记载可知已经对该补桩工程予以了统计工程量。因此本院采信增轩公司的抗辩,本项计算的“补桩”工程已在上述第一项管桩部分工程中予以计算,故本院对本项争议工程造价325366.44元不予采纳。
第三至第七项即被告认为“切割桩头”、“桩头插筋”、“素砼底板及换撑板”、“素砼底板及换撑板的钢筋”、“侧壁与桩间填级配砂石”争议工程造价。东地公司对此并未举证其施工上述工程的相应证据,而增轩公司对此提供了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珑玥府施工界面的事宜》、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工程联系单》(编号zclxjs-072)、增轩公司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结算书》中《工程量清单计算表(11#桩承台加深)》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工程的施工方并非东地公司。因此本院采信增轩公司的相应抗辩,即不予采纳第三至第七项争议工程造价合计1844028.86元。
第八项即被告认为不应计算“签证002:使用柴油发电机增加的工程造价”,该部分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1063924.89元。增轩公司抗辩《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合同协议书》的附件1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价格说明》第2.3条记载的单价和合价已包括施工发电用电,故不应计算此项工程造价。本院认为,《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部分第二十七条约定“27.5在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应采用发包人要求的形式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设计修改、工程指令单的内容或以直接表述的方式就事件中造成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增加合同约定可计算的追加工程款”,现东地公司提供了加盖增轩公司印章的《指令单》、《工程签证单》、《4月发电机运行时间》、《5月发电机运行时间》、《6月发电机运行时间》、《7月发电机运行时间》、《8月发电机运行时间》、《9月发电机运行时间》等证据予以证实东地公司通过各方盖章确认的工程签证单的方式增加了因使用柴油发电机而产生的增加工程款,符合双方约定,因此本院对该项工程造价1063924.89元予以采纳。
第九项即被告认为不应计算“签证003:砖渣回填、压实、外运增加费”的工程造价,该部分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3674900.73元。增轩公司认为《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合同协议书》的附件1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5.1项已经约定了场地回填砖渣栏合价为10000元,因此不应计算本项工程造价。本院认为,《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部分第二十七条约定“27.5在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应采用发包人要求的形式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设计修改、工程指令单的内容或以直接表述的方式就事件中造成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增加合同约定可计算的追加工程款”。现东地公司提供了《会议纪要》、《工程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建筑渣土购买协议》等证据,证实其通过工程签证的方式增加了砖渣回填所产生的增加工程款,符合双方约定,因此本院对该项工程造价3674900.73元予以采纳。
第十项即被告认为“签证手续不齐全(签证:2017年第2季度、第4季度机械停滞费)”,该部分鉴定工程造价为67172.64元。东地公司为此提供了两份《工程签证单》,其中《工程签证单》(日期2017年5月),费用为64468元,该签证单上未加盖有增轩公司的印章,增轩公司对此不予确认,本院对该签证不予确认。至于《工程签证单》(日期2017年11月),费用为14150元,该签证单加盖了增轩公司印章,因此本院对该签证予以采纳,鉴定机构据该签证单所鉴定得出的工程造价为17329.1元,本院予以采纳。
第十一项即被告认为不需要计算“材料调差价款”,该部分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1906189.90元。《桩基及基坑维护工程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部分约定第二十二条约定“22.2本合同价款已含本工程项目施工图中所有的,及施工图中没有说明,但在施工过程中为完成本工程必须完成的所有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综合考虑了所有的人工、机械、材料价格浮动;工程量的大小对本合同价的影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结算时无论是整体/批量还是零星/少量工程量结算均执行此价。”,且根据2020年11月11日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记载,案涉合同条款没有关于材料调差价款的调价方式,东地公司主张的“粤建市函〔2018〕205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也没有详细的调价方式,东地公司和增轩公司也没有依“粤建市函〔2018〕2058号”所述的“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因此东地公司主张材料调差价款并无依据,本院对该项争议工程造价不予采纳。
第十二项即单列《附件1-001-检测桩做法图及检测报告》的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30382.72元。《检测桩做法图及检测报告》为东地公司单方出具,未有增轩公司、监理单位的盖章确认,东地公司也未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院对于该项依据《检测桩做法图及检测报告》鉴定得出的工程造价30382.72元不予采纳。
第十三项即被告认为排水沟沟底没有施工“地面硬化”工程量的鉴定争议工程造价为49214.82元。从鉴定机构的书面回复可知,竣工图纸对此没有显示具体的做法,因此在东地公司未对此充分举证其有施工该部分工程的情况下,本院对该部分争议工程造价49214.82元不予采纳。
至于东地公司和增轩公司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的除上述十三项争议工程以外的意见,因鉴定机构已对此作出相应书面回复,在东地公司和增轩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东地公司和增轩公司提出的其他异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东地公司施工工程造价为45888782.05元(40839994.81元+292632.52元+1063924.89元+3674900.73元+17329.1元),增轩公司已支付32871064.78元,因此应向东地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13017717.27元。东地公司主张要求支付超出上述金额的工程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利息。工程款利息应以13017717.27元为本金,从本案立案之日即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增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17717.27元;
二、被告广州市增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3017717.27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95元,由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387元,由被告广州市增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1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增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91800元,由原告江苏东地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580元,由被告广州市增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322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1800元,由被告广州市增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赖雯丽
人民陪审员 陈丽华
人民陪审员 毛美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齐 文
赵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