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12725号
起诉人: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福英路1001号7号楼。
法定代表人:*家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归还欠款9595189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1869206.31元(算至2019年9月30,详见计算明细清单),并从2019年10月1日起继续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延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款项付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起诉人提供的诉状及证据材料,本案系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共同完成唐山市丰南区××工程建设××桥、××桥工程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范畴,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工程地点在河北省唐山市,非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时超
审判员耿辉
审判员沈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