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源亨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16307号之二
原告:珠海市源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宿舍楼)3层3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LLWR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美玲,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
法定代表人:*家锦,执行董事。
原告珠海市源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珠海市源亨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市源亨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源亨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珠海市源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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