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7民初139号
申请人: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福英路1001号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31898408。
法定代表人:*家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39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23097T。
法定代表人:***实,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石象路7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90440459R。
负责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款项、查封冻结其到期债权(价值11600000元)。申请人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00元或等值到期债权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冬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