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2470号
申请人:尤子兴,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31898408,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福英路****楼。
法定代表人:蔡家锦。
第三人:南通市通州区悦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IME5W966,住所,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二女居**div>
法定代表人:赵红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尤子兴与被申请人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尤子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紫金农业商业银行,账号3201212061201000045891)40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尤子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被申请人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紫金农业商业银行,账号3201212061201000045891)以4000000元为限额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