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民初2004号
原告:徐州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陈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虎,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苏豪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徐州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隆房地产公司)诉被告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尚德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锦隆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返还前期工程款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开发建设需要,将开发的南湖御景小区配电工程对外招标,被告有意承建涉案工程。2019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提交《南湖御景小区配电工程投标文件》,自愿以115元/㎡,总价5920100元承建涉案工程,原、被告遂达成合作意向。在后期协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将涉案工程单价调整到105元/㎡.意向达成后,原告依照被告要求支付了20万元工程预付款。被告在收到20万工程预付款后,拒不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未提供供电方案,也不组织人员施工,反而要求增加150万元开闭所费用、106万元土建费用等。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提供涉案工程供电方案、未进场施工,整体供电工程未有实质性进展,严重影响了项目开发进度。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配电工程施工合意,虽然未形成书面合同,但是原告依照被告要求先期支付了20万元工程预付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据此将被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尚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被告江苏尚德公司住所地为徐州市淮海西路**苏豪时代广场**,应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江苏尚德公司,被告江苏尚德公司住所地为徐州市淮海西路**苏豪时代广场**辖权,应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卢增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珺
书 记 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