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880号
原告: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湖滨街道淮海西路270号苏豪时代广场1-1-13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原告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徐敏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金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