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83民初5645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被告: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培刚。
被告: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江苏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美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