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02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戴加章,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窦庆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汇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