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户志祥与江苏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汇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02执保132号
申请人:户志祥,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申请人:江苏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樊川镇东汇江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窦庆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扬州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产业园创业路7号。
法定代表人仇志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汇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汇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户志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汇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