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泰州市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泰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泰州市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4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海民初字第082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莱茵东郡商铺B-1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越峰,男,住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200号1幢504室。
被告丁越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与被告泰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泰州市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丁越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来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环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