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泰开民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泰州市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
2016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江苏兴港鸿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2014)泰开民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无须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开民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伯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