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7777号
原告:*书其。
委托代理人裴佳鑫、***,宜兴市洋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宜兴市兴城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谢桥路78-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714XA。
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新街街道氿滨南路108号1101室。
原告*书其诉被告***、宜兴市兴城绿化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书其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其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书其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书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