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兴城绿化有限公司

*书其与某某、宜兴市兴城绿化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5917号
原告*书其。
委托代理人裴佳鑫、***,宜兴市洋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宜兴市兴城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谢桥路78-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714XA。
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新街街道氿滨南路108号11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书其诉被告***、宜兴市兴城绿化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书其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其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书其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书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书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