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狄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苏州市豪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狄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豪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狄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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