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81执5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应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检车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苏0902民初6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兴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86477.31元,并承担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承兑损失94600元,案件受理费2550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兴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计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81077.31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11月30日前履行45万元,2022年1月30日前履行48万元,如被执行人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放弃对余款的追偿。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终结(2021)苏0981执52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奇
审判员 黄 颖
审判员 王世华
书记员 缪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