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众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执恢714号之一
(2013)射执字第01346号
申请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成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众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路国飞尚城C区。
法定代表人龚庆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众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3)射民初字第0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赵兵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83万元(包括2万元利息),于2014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35万,剩余46万元及利息2万元在2014年10月31日前还清。被执行人盐城市众凯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赵兵2014年1月30日前的还款金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2014年10月31日前还款部分中的8万元款项(不包括利息2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果被执行人赵兵有一期不履行,则要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剩余工程款及从2012年7月11日起至还款结束之日止的以未还款项为基数的按照月息1.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107元。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执行立案时向本院申请执行69562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于2022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冻结,银行存款较小。
3、于2022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名下无车辆。
4、2022年1月25日与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洪贤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周来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