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3362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5320507P,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东方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成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22WD8H2H,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兵希珠海路5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顾小锦。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亦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丛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潘诗婧